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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相关事项通知

3、网上交费注意事项

(1)准备工作:网上交费可使用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借记卡和信用卡,以及华夏银行、渤海银行的借记卡。借记卡账户余额应大于订单金额,信用卡可透支额度应大于订单金额。

(2)支付操作:填报完考生信息并选择完报名确认点后可点击“网上支付”按钮进行支付操作,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支付过程中弹出的所有对话框内容,进入中国银联支付平台后,选择所持有的支付卡银行,点击后按规定流程进行支付操作;支付完成后,报名系统会自动退出报名页面。

(3)查询账户:网上支付完成后,考生必须及时查看银行账户的网上交易明细;账户成功扣款但报名系统显示未交费的,请不要重复交费,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账户未扣款的,请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支付费用直至账户成功扣款。

(4)同一银行账户可为多名考生进行网上支付。

(三)报名流程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订购教材→网上交费→打印报名回执

(四)考试考场及报名人数

1、考试考场:每个区县(开发、保税、高新区除外)均设立一个无纸化考试考场;

2、每个报名点根据考试机器的数量和考试的时间设置了最大报名人数限制。报满的报名点不再报名,考生可选择其他报名点报名,如全市所有报名点均已报满,考生可等待下一次的考试报名。

(五)考生照片要求:本次报名时拍摄的免冠电子版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JPG格式,200K以内大小,可以使用手机自拍照片,照片清晰、完整。

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报名,在报名时不再审核考生照片,报名结束后我们再对报名成功的考生照片进行审核,凡是照片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将不能打印准考证,对于恶意上传照片的考生,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六)考务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3〕644号)文件规定,每科42元。

(七)考试用书:使用2012年重新编写的考试教材,由考生报名时在网上自愿预订,邮购费2元。

(八)报名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由考试系统随机生成,请考生审慎报名,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能要改。

2、网上交费成功后,报名系统会自动退出报名页面,考生重新登录报名页面,点击左侧的“打印报名回执”,即可打印出报名回执。考生报名回执是考生报名成功的证明,在报名回执上有考生的报名基本信息(供考生核对信息),注意事项(打印准考证时间)及订书单(快递信息)等内容,田此必颂打印报名回执,以备查对。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连续考试,并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阶段,仍然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以下简称统考科目)与会计电算化科目分开考试的方式,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统考科目考试合格的考生持“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仍然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原办法规定的免试政策,取消珠算五级考试科目。

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政策的衔接

(一)我市自2015年1月1日实行三科同时考试开始,成绩合格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2013年7月1日前统考科目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可以继续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考科目的“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2014年12月31日,逾期不能再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考试教材、考务费发票领取时间2014年8目6日-8目7日。持报名回执及考生身份证原件到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人民公园附近)415房间领取。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

  1、会计电算化科目:2014年9月24日开始

  2、统考科目:2014年10月24日开始

考生登录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或者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finan.gov.cn)左侧的会计事务自行打印准考证。因考试安排在日常的工作日进行,请考生提前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考试。

(三)外省市在津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后,须凭我市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我市的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方可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市财政局从未批准或备案过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考试报名或考前培训的机构,请考生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有问题请向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进行咨询。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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