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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十章

  b.家庭共有财产

  例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  案」 B 「知识点」 改良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B项说法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例2:甲、乙、丙三入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乙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C.本题考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未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设定期限,亦未规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撤销,但我们可以设想,第一,如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则共有人可能会滥用其优先购买权,妨碍出卖人顺利出卖其份额。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固然值得保护,但该保护不应该是无限制的,更不应该因此而妨碍出卖人与相对人的正当利益。《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就规范意旨而言,其中3个月的期限限制我以为亦可类推适用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第二,当事人即已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就表示他已对其权利作出了处分,依私法自治原则,他必须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反悔。否则,法律无异于支持出尔反尔的行为。基于以上考虑,本题排除AB.至于D,法律并未赋予出卖人的亲属以优先购买权,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但丁显然属于善意购买人,且已履行其义务,故当以支持丁的主张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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