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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红河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教师岗)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进一步核实。只笔试不面试的岗位,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总成绩(含加分)岗位排名与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笔试总成绩(含加分),在岗位招聘人数3倍比例范围内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免笔试只进行面试的岗位,报名通过网络资格审核并缴费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详阅《红河州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问题解答》。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根据人社部门安排,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出现放弃或不合格人员的岗位,可从同岗位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递补后出现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情况的,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进行面试。

资格复审由州属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红河人才网另行公告通知。

八、 面试

除免笔试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岗位;要求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岗位;要求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县级医院岗位;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乡镇卫生院要求医药学类专业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岗位)、红河州一中教育教学岗位,以及特殊岗位中文艺表演、播音主持、体育教练员岗位外,其余岗位原则上不再进行面试。是否面试具体看岗位要求。

有面试岗位的州属事业单位和县市,由州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面试公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布。州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可采取答辩、专业提问、情景模拟、实际操作、跟班作业、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州统一划定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招聘过程。

面试具体事宜以人社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发布的面试公告为准,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在红河人才网另行公告通知。

九、成绩计算

(一)只笔试不面试的岗位,笔试总成绩(含加分)即为考试总成绩。

(二)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含加分)×50%+面试成绩×50%。

(三)免笔试只进行面试的岗位,其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进行面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只笔试不面试的岗位,如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情况,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得分确定排名先后,若成绩仍并列,需进行面试,按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试总成绩,确定排名先后;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如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情况,依照面试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若成绩仍并列,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得分确定排名先后;免笔试只进行面试的岗位,如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情况,以加试后的考试总成绩确定排名先后。

十、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结合招聘岗位人数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分别由州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与报名时填报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聘用。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体检、考察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环节时未出现过递补的,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环节时已出现过递补的,不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

十一、公示和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

针对部分一岗多人的岗位,采取不明确到具体招聘单位,将同类型岗位合并为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按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采取“定额选岗”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和体检、考察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进行一次递补;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和体检、考察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三)聘用

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聘用手续前将解除合同协议原件交招聘单位。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聘用工作原则上8月31日前完成。

十二、重要提示

(一)参加《综合应用能力(C类)》一科考试时,须携带的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应为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2B铅笔、橡皮。

(二)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三)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负责。报考人员应信守本人在网络报名时签署的诚信承诺。网络报名资格审核是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报名时签署的诚信承诺,视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为真实信息而进行的审核。如果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两者不一致,报考人员将被视为违反了诚信承诺,由此带来的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其他后果将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七)本次考试专业目录参照《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分类试行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八)在此再次提醒:招聘单位和考试机构对报名考试阶段的一切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请考生务必诚信参考,否则不但影响考生的本次考试结果,还将影响考生的诚信档案,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纪律

(一)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

(二)遵守回避规定。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四、咨询电话

为切实做好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便于报考红河州岗位的人员咨询了解相关政策,现将咨询电话公布如下:

(一)报名政策咨询:

州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873-3732130,0873-3732550

蒙自市人社局:0873-3718891

个旧市人社局:0873-2124227

开远市人社局:0873-7236881

建水县人社局:0873-7662405

石屏县人社局:0873-4855097

弥勒市人社局:0873-6129786

泸西县人社局:0873-6623539

红河县人社局:0873-4623853

元阳县人社局:0873-5643110

绿春县人社局:0873-4222280

金平县人社局:0873-5228918

屏边县人社局:0873-3225636

河口县人社局:0873- 3124264

(二)考试报名咨询

州人社局考试科:0873-3732038

红河州人才市场:0873-3748991

(三)州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电话

州委宣传部:0873-3736591

州水利局:0873-3732316

州气象局:0873-3723070

州民委:0873-3737180

州公积金中心:0873-3736773

州环保局:0873-3856517

州教育局:0873-3732150

州卫计委:0873-3743949,0873-3732176

州交通运输局: 0873-3726232

州文体广电局:0873-3055166

州农业局:0873-3732407

十五、 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十六、 本公告由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红河州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2017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表等相关附件.rar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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