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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提分试题及答案一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也不得限制或剥夺。

(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l)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当事利义务对等

(三)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自我决定.约定优先和自己责任:

1.自我决定,即自己做主地去判断,去选择。

2约定优先,即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

3.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者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者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五)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其中主要表现为生活伦理.商业交往等方面的公认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如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内涵极为丰富的开放性的一般条款,即得为民事主休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守之规则,也得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纠纷时解释法律和裁判案件之依据。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2、某体育报社记者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队与B了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记者将该事实请示报社领导后,经与张某核实并经领导过目,在该报上刊登了"于某吹黑哨"的消息。

于某见报后,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诉诸法律,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

问:(1)某体育报社的报道是否构成了对于某的名誉损害?于某可否要求该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2)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报社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答案:(一)报社的报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于某可以请示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二)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张某提供虚假信息,并有意扩散给媒体,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报社由于其报道主要事实失实而要承担侵害于某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41、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光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案:(一)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二)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商店拒不受领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已过,但本案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故即使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其不得拒绝受领。

(四)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

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责任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店是否拒绝受领,鉴于货物业已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店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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