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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易错习题及答案五

  1.(2019年简答题)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张某未参加表决,并已经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5/9通过。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2019年简答题)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是看人数而不是表决权)。

  (3)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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