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事项未作其他特别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分别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在本题中,丁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甲公司、乙公司、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赞成的比例为75%,满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因此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另做约定,因此甲公司无须补足贬值部分。
(5)乙公司应依法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向丁公司补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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