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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会计人员管理服务事项常见问题问答(2023版)

为方便会计人员办理考试评审、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等事项,提升服务质量, 我们对近年来会计人员咨询的高频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通过分类问答的形式进行公布。问答共分五类,具体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一般在什么时间?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和报名时间由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统一安排。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2月份报名,中级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6月份报名。具体报名时间以湖北省财政厅、荆州市财政局公众网考试公告为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有哪些资格条件?

答:1.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2.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4.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以上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的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考试报名时应该怎样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会计资格考试按照属地原则开展网上报名。在岗在职人员按工作所在地、在校学生按学籍所在地、其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县市区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四)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应该到哪里进行?

答:报考人员应对自己网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相应报名条件进行认真核对,符合条件的才能报考。采取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证书和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等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期间不集中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试合格后,考生持考试成绩单、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到报名时选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领取证书。

中级资格考试实行考前审核,考生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完成报名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到报名时选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

(五)高校在校生可否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生,可以在其学籍所在地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六)考试成绩公布后如何查分?

答:年度考试通知明确,考试成绩公布后20日内,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报考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后,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具体分值。

需要说明的是:(1)客观题由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直接通过计算机比对生成分数。(2)主观题每份试卷每道题都由两人以上评阅,同时引入三评和专家仲裁机制,其中统计和合分由计算机完成。(3)成绩公布前,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数据和考试结果进行合并。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

(七)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应如何领取证书?

答:成绩合格的考生应到报考时选择的报名地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领取证书。证书由本人领取时,出示身份证原件后本人签字即可,不必留存复印件;委托代领时,出示被代领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需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八)领取证书时如果忘了在哪里报考的怎么办?

答:如果考生忘了在哪个县(区)报名,可在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网站证书查询系统中查阅证书管理号,证书管理号的4至9位为考生报名地的行政编码。具体请咨询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或查阅其官网通知。

(九)考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证书?

答:证书统一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印制。按照“考后两个月出成绩,三个月开始印证书”工作目标预计,一般四个月左右证书会印好并发到湖北,之后考生即可到报名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十)领取证书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证书自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回收销毁。

(十一)会计职称证书丢失如何补办?

答:会计专业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谁发证,谁补办”的原则,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在我湖北省考试取得证书且现所在单位或户口在湖北省的,可向原发证地或单位、户口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办。高级、正高级证书的补办请向省人社部门申请。

申请初、中级资格证书补办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01年及以后取得证书的在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网(http://kzp.mof.gov.cn)成绩合格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2001年以前在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确认。

(3)电子登记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约为10KB、照片像素大小为295X413、文件名为姓名加身份证号(如:王某某4201***********124.jpg)。照片应为本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提供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补发证书原则上每季度末集中办理一次,补发证书在证书内页上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补证时间一般较长,超过正常发证时间。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十二)会计从业资格证还需要年审吗?怎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登记和调转手续?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依法取消,不存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登记和调转,我市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信息已导入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中,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现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将不再作为服务对象,逐步从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清理。

(十三)如果在外地工作,怎么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在其工作所在地完成继续教育,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学分登记。所在单位临时派出在外地工作的,可以选择网授或参加会计相关考试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除面授外,《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还明确了十多种可供选择的继续教育途径。

(十四)不想参加培训机构的面授,请问还有哪些完成继续教育的途径?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所属县级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4.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相关考试;

5.参加所属县级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培训、比赛;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省财政厅组织的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智人才培训;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8.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9.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10.参加属地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1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十五)个人完成继续教育后如何完成学分登记?

答: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已在湖北省财政厅、荆州市财政局官网部署,会计人员按要求注册后登录该系统,进入继续教育模块,上传个人本年度发表的论文,或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相关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单等,提交申请后,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完成学分登记。

(十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从何年度开始?

答:1.我市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信息已导入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目前此类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从2019年开始计算。

2.其他人员继续教育按新增或调转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年度开始计算。

(十七)上年度继续教育没有完成的怎么办?

答: 2019年起,会计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以前年度有未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在本年度补完成后,才能继续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十八)我在外省,可否在湖北省完成继续教育和登记?

答: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在工作所在地完成继续教育,到工作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学分登记。在外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当地完成继续教育并登记。

四、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用

(十九)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在哪里登录?

答:系统已部署在省财政厅公众网、荆州市财政局官网,会计人员可注册、登录使用。

(二十)登录时系统提示手机号码不正确怎么办?

答:首先确认输入的手机号是否正确。其次,对于原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人员,手机号码发生了变更的,本人登录荆州市财政局官网,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申请变更手机号,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变更,审核确认后通过接收手机验证码进行登录。

(二十一)如何通过系统办理省内信息调转?

答:办理省内信息调转需从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入口进入,将“所在县市区”更改为调入地的县(市区),提交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调转。

(二十二)如何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 会计人员请登录省财政厅公众网、荆州市财政局官网,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已注册的直接登录进入信息采集模块,按要求上传相关相片并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后,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即完成了信息采集。

五、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二十三)怎样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下同)任职资格?

答:按照有关规定,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后,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详见省财政厅公众网、荆州市财政局官网发布的年度受理材料的通知。

(二十四)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高级会计师,在学历资历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业绩、科研等其他要求详见《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

(二十五)哪些人员可以申报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答: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可以申报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虽然持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在审计、统计、经济等岗位工作的,不在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范围内。

(二十六)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途径?

答:按照单位属地进行申报。单位在武汉市的,参加武汉市组织的评审,具体请询武汉市财政局;单位在其他市州的,通过所在市州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参加省里组织的评审;省直单位和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中央在鄂单位参加省里组织的评审。? ?

(二十七)民营企业会计人员如何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答:按照单位属地进行申报。单位在武汉市的,参加武汉市组织的评审,具体请询武汉市财政局;在其他市州的,通过所在市州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参加省里组织的评审。

(二十八)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如何取得?

答:按照有关要求,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申报人员应通过省组织的正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后,方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评审通过可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具体办法详见省财政厅公众网发布的年度受理材料的通知。

(二十九)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在学历资历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业绩、科研等其他要求详见《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

(三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中学术科研能力要求的核心期刊有哪些?

答:经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中学术科研能力要求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目录执行第八版,共包括7种,即F23(除F239)会计(除审计)类核心期刊表:会计研究、会计与经济研究、会计之友、中国注册会计师、财会通讯、财会月刊、财务与会计。

如有最新政策或者通知,按照最新政策或者通知执行。

来源:http://czj.jingzhou.gov.cn/bmdt/kjzl/kjfu/202306/t20230620_842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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