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名称人们并不陌生,国家对事业单位名称管理近年也有法规和政策出台,但时至今日仍有违规之处,笔者试与同仁略作探究。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体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这种组织的名称区别于其它组织的首要标志,有其“三要素”,即由字号、所属行业、机构形式三部分组成。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事业单位名称不规范,导致机构名称混淆、公众辨认不清、自身很难适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很适应,亟待加以纠正和规范。
当前事业单位名称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其一,字号外延大。论理,字号是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而有的地方所属事业单位却冠“全国”等字样,外延明显扩大。其二,所属行业不扼要准确。要么冗长累赘,如××省××厅××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推广中心,真让人难以记忆;要么过于简单,如××县检查站,要让人猜测一番才得知,等等。其三,机构形式字样时常混乱。这种混乱不仅层级多,级级都可见,而且频率高,经常会出现。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与国家机关争名。事业单位也有称××局、××办、××室、××处、××科,等等,岂不是用了国家机关名称吗?二是与企事业单位混名。如××公司、××开发公司、××投资公司、××建设公司、××修理厂,甚至还有××有限责任公司等,完全用企业名称充当事业名称;三是以场所代名。如××基地、××训练场、××餐厅、××大厅、××大厦;四是以队伍取名。如××戏曲班、××训练队、××指挥组,等等;五是名中套名。如××稽征局××稽征所,此乃“局中有所”;××支付中心加挂××支付局,此为“所中有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此曰“名中有名”。其它类型不再赘述。
事业单位名称不规范由来已久,原因复杂,但有两个是关键的根源:一是一些领导对事业单位名称“三要素”意识不浓。普遍认为只要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某项任务有人承担就行了,不在乎它用行政名称还是用事业名称或企业名称,尤其是某些个性较强的领导,主观臆断,那就没什么规范而言了。二是职能部门没有当好“大夫”。要么是它们业务不精通,未能“确诊”,要么是它们有所顾虑,开了一些不完全对症的“处方”致使一些事业单位名称“混乱病”难以“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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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问题虽然只是一个单位的代号,但规范、协调了,就能合规、合意,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普遍清理是基础。各级要把规范事业单位名称列入议事日程,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普遍开展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批清理一批,发现一个清理一个,逐步把现有的事业单位名称规范起来。
其次,树好标杆是关键。对业务有相对稳定期、覆盖区域较广的某项事业确需设立事业机构的,最重要一条是上级一定要有规范名称,以利“上行下效”,这个效力比说破了嘴皮更管用。其间。各级编制部门理应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始终如一守好“桥头堡”,切实为当地党委、政府把好机构名称关。
第三,职能入手是要领。无论设立什么样的单位(组织),都有其确定的职能(任务),应根据其职能不同而区别对待。偏重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虽是小头,但也应逐步划归行政机关序列,一时半载划归不了的,则应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职能,再也不应称“局”之类了;偏重技术性、公益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是大头,应加以规范,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管理要求,要有完整的字号——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举办单位或单独字号的字样,所属行业——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新闻出版、妇幼保健、法律事务、人才交流、社会福利、数学研究等等,机构形式——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等;偏重鉴证、评估事务的事业单位,应与主管部门“三脱钩”,转为社会中介组织,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偏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则应按国家《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运作,推向市场,转换机制,重新定位,变成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称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第四,监督检查是保证。要扭转重审批、重登记,轻监督、轻检查现象。事前审批、登记固然重要,但监督检查不容忽视,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有关部门的一种常态,才能减少和避免不规范名称出现。检查时要查批文与衔牌、印章、法人证书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按法规程序给予变更登记并公告,每年年检时特别注意名称有否变更。把监督贯穿批前批中批后全过程,才能为社会管理和活动提供统一、规范、有序、简明的事业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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