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订舱、保险、审单付款及接货拔交
一、租船订舱和催装
按FOB交货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应由我方负责租船或订舱。目前,我进口货物的租船或订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或订聆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通知对方船名及船期,以便卖方备货装船。同时,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等情况,必要时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成交数量大或重要进口物资,如有可能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情况和催促卖方按照合同履约,在特殊情况下,可派人到出口地点检验监督装运。
在卖方装船后,应及时用电报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办理保险和办理报关接货等事宜。
二、保险
按FOB或CFR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由我方办理保险。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由我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统一办理,并由外运公司同中保财产有限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凡按FOB和CFR贸易术语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保财产有限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为投保。 来源:www.examda.com
三、审单付款
在信用证项下,当中国银行收到国外受益人寄来的汇票和全套装运单据后,交给外贸经营单位,由外贸经营单位依据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副本审查汇票和全套单据,经审查无误后,如果进出口合同包括技术使用费,由外贸经营单位按规定扣除受益人应向我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后,通知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如果经审查出现单据不符或单证不符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全套单据和汇票退回中国银行,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拒付理由,如果中国银行审查认为拒付不成立,可向国外受益人付款,并以进口付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外贸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向中国银行买汇赎单。外贸经营单位依据进口付款通知书同国内订货单位进行结算。如果外贸经营单位提出的拒付理由合理,由中国银行将全套单据和汇票退回国外银行,要求国外当事人更正不符点部分或拒付。
在托收项下,中国银行收到国外单据和汇票之后,开立进口付款通知书交给外贸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三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付款或承兑汇票。
在汇款项下,外贸经营单位接到中国银行转来的单据后,按发票规定金额和合同规定的汇款方式,通知中国银行或采用其他形式对国外卖方付款。
四、进口报验和报关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单位(包括订舱单位)或者外运公司应当立即向到达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按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在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到货后,由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责令其退货或者销毁;经检验两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标志或者注销注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指定的单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检验结果向商检机构销案;检验发现问题的,应当保留现场,并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验。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外贸经营单位或由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海关在查验进口商品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于检验后在有关集装箱或者包装上加封,海关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备查。
五、接货、验收和拔交
进口货物到港后,由港方负责卸货。在卸货时港方应该对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短缺,及时填写“短缺报告”交船方签字,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发现残损,应将货物存放在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
货物经商检、报关后,由外贸经营单位委托外运公司提取货物并拨交给订货单位。外运公司以进口物资代运发货通知书通知订货单位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外贸经营单位代运手续已办理完毕。如订货单位不在港口,所有关税及运往内地运费及其他费用由外运公司向外贸经营单位索取,再由外贸经营单位向订货单位结算。
六、进口索赔
进口货物除合同规定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外,一般都规定:如果货物到达后,发现质量、数量、残损等问题,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凡发现问题,商检机构均出具检验证书,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并判明责任归属。
1.属于国外卖方责任:货物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要凭商检证书交由外贸经营单位对外索赔。
2.属于承运人责任:货物短卸、货物残损是由承运人负责的,均可凭船方短卸报告或国境站铁路商务记录或航空、邮电部门的事故签证和商检证书,由外运公司或铁路、航空、邮电部门对外索赔。
3.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凭商检书索赔。
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来源:www.examda.com
1.索赔证据:首先应填制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船舶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方出具的理货报告及短缺报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外贸经营单位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除受损货物价值外,有关费用也可提出。如商检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索赔金额之内。
3.凡已向国外提出索赔的货物,应妥善保管足够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复验样品,注意保持现状。对外提出退货换货的部分货物,在未结案前不能动用。对不需退货换货的,可以只保留一定数量不合格品,保留期限应与索赔期相同。
4.我方提出索赔后,国外责任方要求来华看货或修理的,外贸经营单位应事先同订货单位商量确定地点,订货单位应及早与商检机构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工作。
长期以来,我们的进口工作出现的进口货物质量、数量及残损等问题,只考虑对外向有关责任方索赔,而对国内各个环节注意不够,因此,《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内关系人的责任,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质量责任:
1.属于外贸经营单位责任,造成合同失误,验收困难或者在索赔有效期满前收到商检证书,但未及时对外提出索赔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属于交通运输单位责任,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进口商品运到目的地,或者由于运输造成残损、短少,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运输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延误罚金或者实际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属于仓储单位保管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仓储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外贸运输单位未及时将到货通知寄送给收用货单位或者发现残损货物未在口岸报验,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外运公司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属于收用货单位责任,造成合同条款和对外索赔谈判失误,由于未及时验收、未及时向商检机构报检、未及时向外贸经营单位提交商检证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的,以及自行搬运、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收用货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4.属于进口审批、外贸经营、收用货和仓储运输等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5.属于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工作失职延误出证和证书差错,发生质量问题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由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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