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系列-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此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
(2)能。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相互毗邻的邻居,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李四。根据题意,当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
当地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边的山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上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
(3)张三应当赔偿砍树给李四造成的损失。
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的限度,给李四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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