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渎职罪汇总表
序号 |
- |
主体 |
客体方面表现 |
区别 |
备注 |
1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工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人员 |
“情节严重”:1、3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3人次以上; 3、司法提建议仍不移交; 4、以罚代刑; 5、阻止移交;6、隐瞒毁灭伪造证据; |
1、徇私枉法:司法机关、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海关、责任人员。 |
受贿罪:牵连罪,从重处罚 |
2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收贿情节恶劣。 |
1、玩忽职守:过失;2、滥用职权:非税务人员;3、与纳税人勾结:逃税罪或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 |
收贿: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3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发售25份专票或50份其他发票或合计50份,或收贿情节恶劣。 |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属共同故意,按共同犯罪处罚 |
受贿罪:牵连罪,从重处罚 |
4 |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海关、外汇管理局 |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收贿情节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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