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示】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要有2个。
【例题1·单选题】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公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上签章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表7.1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填写内容 |
填写要求 |
收款人名称 |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
出票日期 |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
金额 |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表7.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情形 |
具体内容 |
开立 |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变更 |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
撤销 |
(1)“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
【提示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提示2】存款人因法定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3】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
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账户开立核准问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9年综合题命题点】
表7.3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及其规定
账户的种类 |
使用范围 |
其他说明 |
基本存款账户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建设资金等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
单位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5种异地业务 |
|
【提示1】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提示2】专用存款账户中: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提示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可以办理现金支付的是( )。
A.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不可办理现金支付的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4.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5.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表7.4银行卡的分类及相关规定【★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
种类 |
消费形式 |
透支情况 |
计付利息 | |
银行卡 |
信用卡 |
贷记卡 |
先消费,后还款 |
可透支 |
不计付利息 |
准贷记卡 |
先存款,后消费 |
可透支 |
计付利息 | ||
借记卡 |
先存款,后消费 |
不可透支 |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2.(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持卡人在到期还款目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2.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例题4·单选题】王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1万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应不得低于( )元。
A.20
B.50
C.100
D.2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收费。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银行办理收单业务的手续费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所以此题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10000×2%=200(元)。
四、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异地使用)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提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2010年、2009年单选题命题点】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
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使用)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4.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提示】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例题5·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正确表述有( )。
A.适用于由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
B.适用于商品代销
C.适用于异地之间款项结算
D.适用于每笔款项的结算起点100000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故选项B不正确;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故选项D不正确。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提示】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2009年单选题、2010年判断题命题点】
1.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五、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1.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一致,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两种。
表7.5票据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
含义 |
各种票据基本当事人 |
|
出票人 |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银行汇票出票人:银行 |
|
商业汇票出票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
|||
银行本票出票人:出票银行 |
|||
支票出票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
|||
收款人 |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
|
基本当事人 |
含义 |
各种票据基本当事人 | |
付款人 |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 | |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
本票的付款人:出票人 |
【提示】出票人即创设票据的人;如果票据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收款人也是持票人。
3.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表7.6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
具体内容 |
承兑人、 |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 |
保证人 |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
【提示】对于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法定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有( )。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因继承取得的票据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表7.7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措施 |
具体内容 |
挂失止付 |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 |
公示催告 |
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 |
普通诉讼 |
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
【提示】
(1)票据灭失(如被烧毁)无须挂失止付,因为不会发生被冒领的后果;
(2)挂失止付要及时,否则,一旦被冒领,失票人要受到损失。
5.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1】第(1)点中的“到期日起2年”是针对需要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是针对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本票。
【提示2】关于“最初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的规定”,不适用于出票人和承兑人;只适用于一般的背书人等。
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如果是支票,则是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是其他票据,则是出票日起或到期日起2年。
【例题7·单选题】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9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12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票据责任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1.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提示1】出票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提示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记载事项包括: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提示】相对记载事项也属于应该记载事项,但是如果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③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背书【★2010年单选题、多选题、2009年判断题命题点】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8·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①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②“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③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表7.8票据行为附条件
票据行为 |
背书附条件的 |
承兑附条件的 |
保证附条件的 |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视为拒绝承兑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表7.9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汇票 |
银行汇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
商业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汇票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本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10日 |
表7.10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
法律后果 |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例题9·单选题】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化妆品一批,于2010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则乙公司最迟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
A.2010年5月20日
B.2010年6月20日
C.2010年7月30日
D.2010年8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保证【★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的票据,B公司将票据转让给C,在该转让中,甲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提供保证,此时甲为B公司背书行为的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追索【★2010年判断题命题点】
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例题10·单选题】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保证人为戊公司。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被冻结银行账号
B.丙公司被裁定重整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戊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3.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六、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提示1】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提示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本票)。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提示】(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本票自出票曰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或者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七、商业汇票【★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命题点】
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表7.11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
银行汇票 |
银行签发 |
无须承兑 | |
商业汇票 |
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 |
商业承兑汇票 |
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
银行承兑汇票 |
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提示】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例题11·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说法申,正确的是( )。
A.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B.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一律为银行
C.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D.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6个月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相关规定。付款期限,是指商业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最长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
5.商业汇票的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提示】贴现利息、贴现的收款额均可考核计算问题。近两年考试题目中均有计算题。
八、银行本票
1.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提示】与汇票相比,缺少“付款人名称”,因为付款人就是出票入。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九、支票【★2011年多选题、2009年综合题命题点】
1.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十、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付款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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