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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可草率处理抚养权和抚养费

 

徐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破裂,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庭审中,双方都想抚养上小学的孩子小明,为此争论不休。后来为了达到能尽快离婚的目的,徐先生决定妥协,让王女士来抚养。但是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双方又产生了争执。月薪6000元的徐先生因为将抚养权让与了王女士心中不快,于是只承诺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王女士觉得数额太低,肯定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正常开销,但又考虑到能尽快离婚并且争得抚养权,于是同意了徐先生的请求。离婚之后,王女士感到了单独抚养小明的巨大经济压力,于是又提起了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
  评析:离婚时,当事人双方都应该谨慎对待抚养权、抚养费的确认和变更,理性对待每一次诉讼,合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婚姻法》第37条对于抚养费变更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王女士的变更请求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支持,但是进行了两次诉讼,增加了个人的负担,还可能因此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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