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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 | 兼营 | |
是否同时发生 | 同时发生 | 不一定 |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 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 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
税务处理 |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 征营业税 | 征增值税 |
1.水利工程水费 |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2.集邮商品 |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
3.报刊发行 |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
4.销售电信物品 |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5.林木管护劳务 |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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