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复议(内容有变化)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12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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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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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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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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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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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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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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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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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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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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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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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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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掌握的内容:区分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
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
2.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4.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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