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知识点一、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规范政府(国家)经济行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内容广泛
二、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基本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务会计法、财政监督法
知识点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概念(略)
(二)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标准(略)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1.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 管理体制: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知识点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以及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核准制和备案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2.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知识点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一)方式: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审批: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转让使得国有产权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重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产让,应当报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三)程序
1.内部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暂停,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才继续。
3.披露转让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
5.确定转让方式。
(1)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2)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收益处置。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l年。
8.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知识点五、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我国设置五级政府。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包括本级预算以及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一个财政年度内,总量上的平衡、结构的平衡、分配比例的协调
(三)分税制原则:
预算收入:中央、地方、共享;预算支出:中央、地方
知识点六、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归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权、批准权(草案、执行报告)、撤销权(特例:乡、民族乡、镇有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撤销权
各级政府:编制权、组织权、报告权、撤销权、监督预算执行、决定预备费动用
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组织权、提案权、报告权(增加具体两个字)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权(本部门、本单位)、组织权(本部门、本单位)、报告权、上缴、接受监督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性政府债券。预算需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2.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4.预算草案的审核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知识点七、预算审查和批准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结合之前的职权)
2.预算批复:本级政府财政部门(30日)→本级各部门(15日)→所属各单位
3.预算备案
知识点八、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1.预算收入的管理
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开设的过渡性账户。
2.预算支出的管理
原则:按预算拨款、按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按进度拨款
3.国库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预算、共享收入退库方法财政部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方法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4.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报财政部门
旬报:3日;月报:5日;月说明材料:10日;季分析材料:15日
(二)预算调整
1.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中央以及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知识点九、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决算的编制——预算年度终了后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决算的审批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l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知识点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及立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取得上述收入的各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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