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与广泛性;
③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④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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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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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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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
4、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
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
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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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
(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
(3)下落不明满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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