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京财会〔2014〕5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
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以下简称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并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基础工作水平。同时通过报备工作,全面、深入地掌握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快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报备范围和方法
(一) 报备范围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二)报备方法
1.本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密码和原来一致。
2.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三、报备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务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二)相关说明
1. 事务所完成网上报备申报后,还应上报如下书面材料,且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材料报至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财政部门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1)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务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格式自定);
(2)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3和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格式自定);
(5)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格式自定)。
2.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要求,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相关材料。
4.如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5.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在报备期间(4月1日至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工作暂停,报备工作结束后恢复。
四、主要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要落实责任,认真核实、分析相关数据,确保报备数据完整、真实,按时完成2013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将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路15号,100048
联 系 人:李莹
联系电话:010-8854967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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