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掌握音乐学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能够在中等学校进行音乐教学和教学研究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二、基本规格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音乐教育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音乐实践技能,受到音乐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基本训练,以及教育理论和教学实践的基本训练,形成良好的音乐教师素养,获得从事音乐教学的基本能力和一定的音乐教育研究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音乐理论知识和运用能力,其中包括良好的音乐听觉和视唱能力、
基本的音乐技术理论知识和初步的运用技能、一定的音乐分析能力,掌握基本的中外音乐历史知识和一定数量的优秀中外作曲家与作品,并能够利用这些知识和技能解决音乐教学的基本问题;
2、具有相当程度的声乐演唱能力、钢琴演奏和伴奏能力,初步掌握一件乐器的演奏方法;能够在高等和中等学校组织音乐课堂教学和课外音乐活动;
3、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素养和从事音乐教学的基本能力,熟悉教育法规,掌握音
乐教育理论的基本知识并形成初步的音乐教学实践能力;
4、了解音乐教育领域的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通过学
科间的渗透,获得广泛的文化素养;
5、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班级管理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及利用现代化设备进行教学和科研的能力。
三、学制
业余三年
四、主干学科
艺术学、教育学
五、主干课程
中国音乐名著欣赏、配器常识、音乐教育学、音乐分析与创作、声乐、键盘、伴奏
六、学位加试课程
配器常识、音乐教育学、声乐
七、实践性教学环节
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实验、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论文等,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实习可由学生所在单位安排或学校统一安排。
八、教学进程表(附后)
九、有关说明
1、课时分配:本专业开设15门课程,总课时1208学时;公共基础课开设4门课程,计350学时,占总学时29.9%;专业必修课开设11门课程,计858学时,占总学时71.1%;其中实验课48学时,占总学时4.0%。
2、成绩考核:成绩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在学习结束后应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毕业及学位授予:凡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和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凡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江西省授予学位有关规定者,经宜春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文学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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