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
前者,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
后者,即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其运行理所当然地适用劳动法的规范。
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正是因为劳务派遣属于组合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虽然使用劳务派遣的术语,但是依然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也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
2. 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3.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1)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
(2)在形式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
(3)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
4.异地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
由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5.组合劳动关系与正常劳动关系实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可以说,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在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市场主体在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也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
2. 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3.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1)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
(2)在形式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
(3)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
4.异地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
由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5.组合劳动关系与正常劳动关系实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可以说,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在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市场主体在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