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全面启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2015年4月底前,符合就业安置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随军家属,由各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核汇总,随军家属凭安置通知办理人员调动及其他相关手续。
河北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更加有效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启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2015年4月底前,各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对随军家属提出的申请审核汇总,组织填写《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报送当地军分区(警备区)。需列省直单位安置的,由军分区(警备区)上报省军区,由省军区统一报送至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到设区市、县(市、区)安置的,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分别报送至相应的设区市、县(市、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全省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安置计划和安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和督导接收单位及时进入安置程序,向用人单位出具军人随军家属随调或安置介绍信,向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民武装部下发安置通知书,由省军区系统通知到所属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凭安置通知办理人员调动及其他相关手续。安置单位在6个月内办理好接收手续,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随军家属自身特点,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因军人随军家属个人主观原因,不愿办理调动、不按期办理调动的,需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由军人所在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取消安置申请,逐级报送至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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