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的范围(重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了解)
③总担保的金额(重点)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末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向收货人制发扣留凭单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2010年变动,删掉部分内容)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3、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重点,2010年变动)
(1)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按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另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4、没收扣留的侵权货物
(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详细参考教材第448页)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掌握顺序,2010年内容的编排做了调整,把原来的第①②合并为①点)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志,仍不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①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多选题(2008年考题)
下列关于海关对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方式,符合规定的是( )。
A、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C、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D、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答案:ABCD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参见教材第455页
(五)海关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2009年新增)
参见教材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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