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
( 一)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证券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补充:“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二) 行 政 诉讼 中的 举 证 责任
举证责任:指法律预先设定的,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重要提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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