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法:国家赔偿
( 一) 国家赔偿 概 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二) 行 政 赔偿 义 务机 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三) 刑事赔偿 义 务机 关
对没犯罪事实或没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错误拘留的, 作出拘留决定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重要提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 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第三人致害;(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等;(5)精损害不赔偿;(6)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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