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教材463页所列举的行为要熟悉。)
3、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案件移交
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双人办案
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66-467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③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2)中止执行
(3)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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