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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复习的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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