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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复习:产品责任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二)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三)责任承担
  1.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内:追偿时销售者根据过错分担责任——谁过错,谁承担
  【侵权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侵权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五)产品责任的三项创新(一个义务二个责任)
  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责任
  【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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