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环境污染责任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
免责事由、因果关系由责任人反证证明
【侵权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及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经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可以免责(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2.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择一行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多数人污染侵权
1.多个污染者有共同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
2.多个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如果每一个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多个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如果各个排污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
注意:不是按过错程度和损害份额。而是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
【侵权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四)诉讼时效:3年
>>学课在线网课试听.报名 >>学课在线智能题库.模拟做题 >>直播课程 >>录播课程
重要提醒!!内容中联系方式并非本站联系方式,报名咨询的学员请与下面最新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咨询报名-以免损失!
>>长期招聘兼职招生代理人员,项目合作,团报优惠咨询,有意者请联系我们 >>咨询:13312524700(可加微信)。
昆明学历中心:◆咨询电话:0871-65385921、13312528471 赖老师、钱老师(微信报名:17787865775)
云南地州中心:◆咨询电话:0871-65385921、17787865775 冯老师、 王老师(微信报名:17787865775)
总部报名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花财富中心10楼;网课试听:ke.xuekaocn.cn
地州分校: 大理分校 丽江分校 迪庆分校 怒江分校 红河分校 临沧分校 玉溪分校 文山分校 保山分校 德宏分校 昭通分校 普洱分校 版纳分校 【各地州学员请加老师微信咨询报名,电话(微信):133-1252-4700】;【2021年云南省成人高考>>立即报名】
职业技能考证: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茶艺师等更多>◆咨询电话:133 1252 4700(微信)
公考培训咨询:◆国考云南省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面授培训,咨询电话:133 1252 4700 (微信)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学课在线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学课在线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学课在线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QQ:1536696595,我们将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