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份共有:(以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
(一)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多个共有人时由转让人决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共有人抛弃自己份额的,抛弃后归属其他共有人。
擅自处分共有物,对他人构成侵权行为。对于第三人,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
(四)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义务是可分的,例如偿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的修缮费,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如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b. 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未分割前)。
(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五) 共同共有的类型
a.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以及各自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
存拆、房屋,一人名义,若无约定,视为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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