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1C432111验工计价依据的规定
验工计价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2.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C432112验工计价方法的规定
1.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4.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9.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3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1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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