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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监护人制度介绍

民法中的监护人制度。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C包栝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须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但监护责任 的轻重不同。因此,《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典型真题】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解析】①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A选项错误,错在“只能”二字。②《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经指定而1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选项错误,错在“可直接”三字。④根据《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而非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指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指定监护属于法定监护之变种。

1.指定的程序。

(1)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这是“必经程序”,未经前述有关单位指定,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须注意两点:①有权指定的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②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指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的30日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 矩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 而形成的监护。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

1.委托监护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 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委托人仅在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 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 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 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 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典型真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解析】①关于C选项。作为乙的母亲,甲当然为乙的法定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请求确认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选项错误。②关于D选项。甲、乙离婚后,仍均为丙的法定监护人。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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