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在职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意见》,不但在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发挥余热积极创业,对“离岗创业”的,只要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即可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此举为事业单位人员的成长发展拓宽了空间创造了机会,听来的确不错。然而,细想之下,却赫然发现,其可操作性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基础之上——
首先,事业单位人员都是社会上急需的科研人才,方能达到“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的政策预期,而这显然不是事实;其次,这部分人能力、精力足够大,可以平衡兼顾,实现自我创业与正常上班两不误,要么,事业单位的工作足够轻松,可以毫不费力就完成;再次,这些人品德高尚、公私分明,不会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挖国家的墙角。
然后,对那些兢兢业业、甘于奉献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形成不公,长久来说,动摇军心,不利于事业单位本身的健康发展;最后,事业单位人才储备足够宽裕,出入机制健全灵活,且有较大弹性。六则,监督机制足够完善,不会让变相“吃空饷”的人趁虚而入。
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理想化、一厢情愿的条件其实都很难达到。鉴于这样的现实条件,我们不妨从政策监管层面把“就业”与“创业”二者的界线划分得更为清晰一些:要么,好好上班,在单位闯出一片天地,或者干脆去创业,无论如何,事业单位的存在并不是为解决部分人的就业或创业准备而存在的。
由是观之,海南地方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业的政策,并不具太强的可操作性且隐患重重,而只是一幅看上去很美的“官画”。与其一门心思在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上大费周折大开绿灯,倒不如在促进毕业生、弱势群体(如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就业方面多些思考多出台些扶持政策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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