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告报名 报考指南 综合辅导 模拟试题 准考证.动态 成绩-证书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法律精神是,占有虽仅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三种: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 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 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亦无不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有权占有的保护VS无权占有的保护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但保护程度不同。①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仅为暂时、非终局的保护,程度低。②本权可强化占有,有权占有(特别是基于物权的占有)获得终局、确定之保护,程度高。 (2)有权占有与无杈占有受不同程度之保护。①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如此(见例1和例2)。②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亦如此(见例3和例4)。

  例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因乙言语冒犯,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人,甲应返还房屋的占有。③乙还可对甲主张返还房屋的违约责任,自不待言。

  例2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 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②若乙起诉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而甲对乙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反诉,因乙为无权占有人,最终仍会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法院应判决乙败诉。③对此通说观点。王泽鉴先生不无遗憾地评论道:“甲针对乙的占有之诉,得提出返还所有物的反诉。其结果将造成有本权之人,得以私力实现其权利于先,以反诉维护其权利于后,与禁止私力的原则,未尽符合。”(王译鉴著:《民法物权》第二版,第5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例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汽车,致使乙1年内不能使用该汽车运营。①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与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

  例4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使用该车运营。丙路见不平,纵火烧毀该汽车。①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②因乙为无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只能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不能获得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

  典型真题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9题一D)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解析]①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动产”,小羊系遗失物,张某不能因先占取得小羊

  所有权。并且,《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省返还权利人。故A选项错误。

  ②张某对小羊系无权占有。李某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侵夺张某对小羊的占有,为法所 禁止,侵犯了张某的占有。故D选项正确。③李某侵夺占有后,将小羊交给王某,李某不再 为占有人(既非直接占有人,亦非间接占有人),张某对李某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④王某系侵夺人李某的占有继受人,一方面张某被侵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另一方面王某系小羊的所有权人,最终仍应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张某对王某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故B 选项錯误。

  1.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其构成要件有四:

  (1)占有被侵夺(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此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由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无侵夺,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见例5?例7)。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甲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也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但甲无权依照 《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虽“侵占”了甲的手机,但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甲对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③侵占≠侵夺。

  例6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借期3个月。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疯狂使用。①甲有权依照 《合同法》第107条请求承担返还手机的违约责任;甲也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还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③无侵夺,即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7甲因遭乙胁迫将手机出卖给乙并交付,2个月后,甲起诉撤销买卖。①撤销后,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③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 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见例8?例9)。

  例8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丙又从乙处盗走该手机。①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但无权占有亦受保护。②丙侵夺了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③小偷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均受保护,进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之程度,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而已。

  例9甲将手机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手机。①乙系直接占有人,丙侵夺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甲系间接占有人,丙同时侵夺了甲的占有,甲也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乙,乙拒绝接受的,甲可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自己。③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须注意:1年的期间究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争议。大陆通说认为系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有两类, 其中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分两方面言之:

  ①对“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 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因为被盗、遗失,出卖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义务以可能为前提!)(见例10?例12)。

  ②对“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分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而异,其主观要件:(a)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 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 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为恶意(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见例10?例12)。

  例10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不久,甲见利忘义,将乙打走,以双倍于乙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①甲侵夺乙的占有,因甲仍为占有人(间接占有),乙可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丙系自侵夺人甲处继受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善意,乙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③再进一步: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要有一个善意的特定继受人遮拦,占有返还请求权就寿终正寝!)。

  例1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不久,为了方便卖房,甲将乙打走,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①甲侵夺乙的占有。不过,甲已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甲对房屋的占有已经消灭。乙对甲就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改采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②同样,丙系自侵夺人甲处继受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善意,乙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③当然,乙受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保护。只不过属于另外的问题。

  例12甲(黑老大)霸占乙(黑老二)租赁的别墅。3个月后,甲被情妇枪杀,甲的私生子丙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丙系甲之占有的概括继受人,无论丙继受占有之时为善意还是恶意,乙对丙均可行使《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②(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学课在线网课试听.报名        >>学课在线智能题库.模拟做题       >>直播课程       >>录播课程

课程名称
课程免费试听
课程名称
课程免费试听
课程名称
课程免费试听
初级会计师

一级建造师

执业药师

中级会计师

二级建造师

护士资格证

注册会计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健康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监理工程师

考研辅导课

银行从业

安全工程师

自考课程

基金从业

一级消防工程师

心理咨询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公共营养师

社会工作者

消防设施操作员

保育员

教师资格证

成人高考

育婴师

公务员培训

文职培训

英语四六级

计算机软考
养老护理员
税务师培训

房产经纪人
咨询工程师

其它课程>>



重要提醒!!内容中联系方式并非本站联系方式,报名咨询的学员请与下面最新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咨询报名-以免损失!
>>长期招聘兼职招生代理人员,项目合作,团报优惠咨询,有意者请联系我们 >>咨询:13312524700(可加微信)。

昆明学历中心:◆咨询电话:0871-65385921、13312528471 赖老师、钱老师(微信报名:1778786577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云南地州中心:◆咨询电话:0871-65385921、17787865775 冯老师、 王老师(微信报名:1778786577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总部报名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莲花财富中心10楼;网课试听:ke.xuekaocn.cn   点击这里立即咨询我们



地州分校:   大理分校   丽江分校   迪庆分校   怒江分校   红河分校   临沧分校   玉溪分校   文山分校   保山分校   德宏分校   昭通分校   普洱分校   版纳分校 【各地州学员请加老师微信咨询报名,电话(微信):133-1252-4700】;2021年云南省成人高考>>立即报名



职业技能考证: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茶艺师等更多>◆咨询电话:133 1252 4700(微信)点击这里咨询我们  

公考培训咨询:◆国考云南省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面授培训,咨询电话:133 1252 4700 (微信)点击这里立即咨询我们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学课在线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学课在线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学课在线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QQ:1536696595,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