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有委员建议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形成正确的导向。(11月5日《法制晚报》)
近些年,演艺圈乱象叠出,少数艺人嫖娼、吸毒、赌博、醉驾、打架斗殴等丑闻不断,肆意践踏社会公德,屡屡逾越法律底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明星偶像化时代,劣迹艺人更对广大青少年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伤害。是时候与“贵圈真乱”永远说再见了。
去年,针对艺人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广电总局祭出“封杀令”,要求相关影视剧、电视节目、微电影、广告等暂时停播。但舆论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封杀劣迹艺人大快人心,有人认为行政命令不宜直接介入,把劣迹艺人交给市场更好。而且,预防比严惩更重要,如何让艺人自觉远离“黄赌毒”、维护行业形象才是根治之策。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国法和行规不能相互取代。艺人的吸毒、嫖娼、醉驾等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自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但这远远不够。鉴于影视行业及其从业者的特殊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化行业自律,给行业设立规矩,而且要把这种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给“黄赌毒”等劣迹行为设置一道“防火墙”。
倘若“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能最终入法,对那些有钱就任性的艺人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有了行业禁入制度,那就不是道个歉、蹲几年牢、罚几个钱的事了,安身立命的“金饭碗”就没了。同时,导演和摄制方选人用人的风险加大,必然会格外重视艺人的道德素养和守法状况。
当然,封杀劣迹艺人绝不是搞“一刀切”、“一棍子打死”,具体封杀时长、审核程序、救济方式等,可以由行业协会组织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总之,用禁演、禁映等方式对艺人设限,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让艺人讲规矩、守底线,自觉抵御不良风气、维护行业形象。对艺人来说,这是一种莫大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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