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帮人办事,给予关照,收受钱财,这是河池市原副市长黄德意涉嫌受贿罪的真实写照。黄德意在担任凤山县县长、县委书记以及河池市副市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1月25日,黄德意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在百色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黄德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受贿数额和事实没有意见,但黄德意辩称:“我在接受这些财物时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很多时候是我喝醉时接受。”(11月28日广西新闻网)
看到河池市原副市长黄德意辩称“收钱多在喝醉时”,笔者不由得想起了时下正在严打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醉驾。醉酒驾驶,不仅涉及交通违法,而且还触犯了刑法,如果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被判处死刑。醉酒驾车,是明知故犯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河池市原副市长黄德意喝醉时收钱,他也是明知受贿违法,只是借着醉酒装糊涂。
单纯的饮酒、醉酒,并不违法,饮酒、醉酒驾车,才算违法;而无论醉酒还是不醉酒,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收受贿赂,都是受贿,都算违纪违法。但这两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主观故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黄德意借着喝醉酒大脑糊涂的“幌子”,心中却明明白白地做着“收受贿赂”的违法事实,不得不说他多此一举,因为无论喝不喝酒、喝多少酒,都不能成为他收受贿赂的理由。
醉酒驾驶,即使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也依然是违法行为,依然要被受到严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醉酒者驾驶了一辆机动车,极有可能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而公职人员,尤其是手握重权的官员,手中把握的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向盘”,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能“醉酒驾驶”,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不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否则,将地方经济这辆“大车”开偏了道路,最终还是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到时候不仅其本人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还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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