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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命题考点:教师观

第三节 教师观

  命题点1:教师的含义

  教师是什么?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对我国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进行了规定。对于法律上教师的概念,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师是一类“专业人员”。这是从教师的职业划分上来界定“教师”的。“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经政府部门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人员。

  其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员的根本区别所在。所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是指直接从事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教学、提高他们素质的活动,承担着教育教学工作职责,这是教师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教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很好地履行其教育教学职责,就是教师作为承担专业职责的人员的失职行为。

  命题点2: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教师职业属于一种专业,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根据专业的标准,教师职业的专业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专业功能与专业伦理

  教师是为社会服务的,是培养人的人。教师的专业工作是为社会为人类谋利益的社会活动。中小学教育主要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不是为了经济的利益,因此,中小学教师这种职业的功能表现在:首先,是让人人都实现其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所有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要遵循有教无类的原则:其次,它通过培养人才使社会的文化得以传承,使社会更加文明进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应该认识到它的社会意义,具有这样的一种职业的意识和自觉,努力通过自己的实践来体现这种社会意义和价值。要体现教师工作的社会意义,就需要教师遵守专业伦理,许多国家都有教师职业道德规定,我国也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的国家或地方还有《教师誓词》,以此来提醒教师的一言一行。

  2.专业知识和技能

  从事教育工作需要许多专业知识技能,这也是教师专业训I练的基础。关于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认为,有两个特点。首先,是双专业性或复合性,即教师有两个专业:一是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比如,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等;另一个是教育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史、教育技术学等知识和口语表达、课堂组织、学生观察、心理辅导、活动组织、教育科研等技能。其次,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有技艺性、经验性,我们平时说,教学有法,而无定法,教学是一种艺术等都说明了这个特点。

  3.专业训练和资格

  一名教师要经过比较长时间的专业训练来掌握专业知识技能,这种训练通常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师范教育来进行。此外,他要经过一定的考核,并取得这种证书,才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资格。

  当然各国对教师取得资格证书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这是由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比如,美国1987年还成立过国家专业教师标准委员会,制定专业教师的专业标准——《教师应该知道什么,应该能做什么》,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应知应会”。

  4.专业自主

  指教师对自己专业范围内的事情有自主权,能够负责处理。也就是说,有自己的专业权利。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做过规定,比如教育教学权、评定权、参与管理权等。教师拥有专业权利的原因,是由于受过专业训练,使其有能力独立自主地处理专业范围内的事情,这些事情包括对教材的处理、对教育方法的选择、对学生的观察了解、对教育结果的反馈等。另一方面,为了体现这种工作的专业性,学校在制度上也应该保证这种自主权,而不应该过多干涉业务范围内的事情。教师在自主处理这些事情时,应该遵循专业的要求,符合教育科学的规律和艺术。仅当违反这些要求时,学校才应该予以干涉。

  5.专业组织或专业团体

  专业组织一般是指行业协会。在1955年世界教学专业组织集会上,就强调建立完善的教师专业组织。现在许多国家都有教师的专业组织。在美国,有全美教育协会(NEA)、全美教师联盟(AFT)、全美教育荣誉协会(IHSIE)等,英国有全国教师联盟(NUT),我国有中国教育学

  会(CES)、全国教师工会等组织。这些专业组织的功能,就是要代表教师的利益,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促进教育学术和专业的发展,加强教师的联系与联合,对专业领域的成就予以表彰,确立专业协会的准则和规范等,最终推进国家教育的发展。它的活动范畴主要包括:出版、研究、教师权利维护、公共关系、立法、促进专业发展、改善工作环境和教师福利等。教师专业化,应该致力于建立更加紧密、更加统一的组织。

  6.专业地位

  教师的专业地位是指教师在社会各行业中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政治待遇的高低。总体上说,教师在社会上比较受尊重,这主要是因为其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所决定的。我国古代有“天地君亲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足以说明这一点。但是,教师的经济地位,在专业人员中是相对比较低的,这在世界上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教师法》第六章对教师的待遇做出了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此外,还规定了教龄津贴、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从教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多方面的待遇。

  命题点3:教师劳动的特点

  教师劳动是一种脑力劳动,这种劳动与生产劳动、其他职业的脑力劳动都有所不同。其本质特点是一种精神生产劳动,是“塑造人的灵魂”的劳动。具体特点表现在:

  1.劳动对象的复杂性

  教师劳动的对象有两种:一是知识和文化,其直接的载体是教材,教师要研究教材、补充材料、加工知识,通过这些过程形成自己的教案:二是学生,教师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进行思想教育,与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而学生的情况和个性有很大的差异,教师不能采取简单的、一样的方法对待所有的学生,这决定了教师的劳动是复杂的、需要有创造性的。

  2.劳动手段的主体性

  教师劳动的手段,不像生产劳动那样借助工具和机器,教师劳动虽然也要借助于黑板、粉笔、教材、教具和多媒体设备等物质手段,但最主要的是教师自身的知识和行为。教师通过言传身教,用自己的知识和思想去影响学生。“名师出高徒”说明了教师自身的素养对教育效果的决定性作用。

  3.劳动时间的延续性

  教师劳动的时间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由于工作量比较重,总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长度,教师常常要利用晚上或休息时间来思考、备课、批改作业、写作;二是在学校的工作又有准确的作息时间,教师必须按作息时间上课,组织其他活动。

  4.劳动空间的室内性

  教师劳动的空间主要在室内,大体是“三室”:教室、办公室、会议室。教室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的主要场所,作为学习场所,教师要与学生一起,把教室设计得丰富、美观、整洁、有文化性。办公室通常按学科或者年级组划分,相同学科的教师,或一个年级组的教师在一个办公室里,这样便于交流和研究工作,但往往由于人比较多,加上学生的来往,有时会比较吵闹,这就需要教师们自己维护相对安静的环境。会议室则是教师参加各种会议的地方。

  5.劳动成果的精神性

  教师劳动的成果是学生的发展,是知识的增长、能力的提高、品德的完善,总之是精神性的成果。由于学生的素质是内在的,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学生的外在行为和外显化的行为表现来进行观察、考核,以判断学生素质形成的情况。学科考试是一种基本的检查劳动成果的方式,但不能只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来判断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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