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表嫂请求,替她参加成人高考,殊不知,两人均触犯了2015年11月1日法律增设的“代替考试罪”。6月27日,两名被告人蒋某和张某分别被海州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考试作弊入刑以来海州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蒋某系张某的表嫂,“2016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一天,因蒋某对自己的考试水平没有信心,认为张某考上的把握更大,于是让张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张某碍于情面同意代替蒋某参加考试。
2016年10月29日上午,在海州区某考点第七考场内,张某持蒋某身份证、准考证,代替蒋某进入该考场,参加“语文”科目的考试,在考试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海州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将张某传唤至海州派出所,张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随后民警传唤蒋某到派出所,经讯问,蒋某供述了其找张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犯罪事实。二人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张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蒋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在此提醒各类考试应考者,《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实施,替考或找人代考已经明确入刑。考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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