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1、一般而言,所为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3、劳动关系社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
4、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雇员是与雇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给予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关系,为他人即为雇主提供劳动力的人。
5、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
6、处于管理方最高层的是生产经营决策层,具有最高的管理权与权威。
7、劳动关系是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表现,是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
8、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义务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10、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力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11、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1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1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七种,即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调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
15、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缔结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16、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7、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18、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9、目前我国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
20、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基本特点是企业或者说雇主意志的体现。
21、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是:群众性,自治性和非强制性。
22、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用人代为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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