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只剩下最后半个月了,除了一波又一波的税收优惠大餐,本文整理了12月底前需要大家特别留意的几个税收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提醒: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提醒: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4.《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提醒: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进口提取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5.《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
提醒: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上述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提醒: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部署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管理工作,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均已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并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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