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简答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8年10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8÷(1+16%)×16%=8(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6%+300×16%=88(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案例2】(简答题)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以折扣方式销售一批应税药品,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20万元,“备注”栏注明折扣额4万元。
(2)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该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
(3)将新研制的一批应税药品赠送给某医院,该批药品的成本为500万元,该药品系经批准生产的新药,没有同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药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中,折扣额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案例2答案】
(1)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根据规定,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①应纳增值税=200×(1+10%)×16%=35.2(万元);②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该进口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销项税额=500×(1+10%)×1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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