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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务员面试备考:模拟法庭面试法庭辩论技巧

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在公务员模拟法庭面试面试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考生在辩 论阶段要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或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 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
  若辩方在陈述阶段没有直接反驳自己所指控的罪名,而是提出了新罪名,则对辩方的新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进行反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在充分反驳辩方的理论之后, 再次突出自己的观点,但强化的关键点在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若辩方只是反驳自己的理论,而没有明确提出被告方的行为 所触犯的罪名,那么在复述控方指控罪名的情况下:第一,针对辩方的反驳理由予以展开辩论:第二,主要从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再次论述辩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在 此基础上,可以质问辩方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 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 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 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 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 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 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 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 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 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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