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困难家庭不再承担责任。要继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每一位老人都能体面而有尊严地安度晚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一修改引发热议。
中国社科院一项研究表明,中国目前已有100多万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则达数百万个。近年来,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扶助。比如,北京、山东、山西等地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满49周岁的夫妻,按照伤残每人每年4800元、死亡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贵州省2015年已将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提至7200元。同时,各地还出台政策,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提供特殊照顾。事实证明,这些特殊扶助制度减轻了这些家庭的养老压力,社会效果也很好。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而生育两个或者以上的孩子,不仅严格限制,而且不再享受这些待遇。对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提供特别扶助,也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这一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虽然立法者没有明确,是希望一对夫妻“尽量”生育两个孩子,还是仅仅“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但综合同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国家卫计委负责人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立法说明,我们基本可以断定,草案之所以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应当与“单独二孩”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人们生育意愿降低、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密切相关。立法者的原意,应当是希望更多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对于生育第二个孩子应当是“鼓励”态度。如果是“鼓励”一对夫妻“尽量”生育两个孩子,那么法律激励的重点就会转向“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这在草案第二十五条已有明确体现。因此,取消现行法律第二十七条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取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困难家庭不再承担责任。一方面,对已经出现的困难家庭、特别是已经领取补助的家庭,要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给予扶助,必要时还要适时增加标准。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每一位老人都能体面而有尊严地安度晚年。如果能做到这样,计划生育法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存在的必要性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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