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24%计算利息。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为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已知: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应履行维修义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应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甲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应对李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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