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名胜古迹的范围,使那些本来不受保护的遗产受到保护,使权力受到了制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只是前进一小步,而对于人类文明来讲,却是前进了一大步。
2016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使“名胜古迹”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这从法律角度讲,只是前进了一小步,而对人类的文明进程来说,却前进了一大步。
众所周知,名胜古迹是人类历史和文明的载体。以史为鉴,当下的人们正通过名胜古迹来了解自己的过去,把握自己的未来。如果受到毁损,当下的人们就将失去这面镜子,就可能狂妄自大,更有可能陷入自我循环的进程之中,这不是文明社会所应有的现象。
虽然,名胜古迹是老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但其生命却是非常脆弱的,是不可再生的,这也是其之所以珍贵的原因。不过,破坏这些名胜古迹的主要原因恰恰是人类自身。这既有人类自身认识不足的原因,也有利益驱动方面的原因。近几十年来,我们的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建设快速,甚至产生了“GDP政绩观”,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就成了最重要的资源,在一些地方,甚至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那些名胜古迹的价值就被扔到了一边。一些地方以保护的名义开发,以开发的名义修葺,却在修葺中破坏,甚至人为地破坏,造成既成事实。比如,挖300万吨煤拆古村的山西泽州、因古城重建“拆真仿古”的山东聊城、因新型社区建设拆古建筑群的河南新郑、以“保护改造”为名拆古民居陕西韩城等现象屡见报端。这些行为,看起来是在搞城市建设,其实是在破坏城市建设,说严重点,是在破坏人类文明的根基。
从上面分析来看,名胜古迹的破坏看起来是因为人们的意识不够和利益驱动,但有一些行为其实是因为权力的滥用和任性。正是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一些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却没有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讲,此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名胜古迹的范围,使那些本来不受保护的遗产受到保护,使权力受到了制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只是前进一小步,而对于人类文明来讲,却是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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